为整顿税收经济秩序,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税务管理,营造依法治税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2年3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经济户口专项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的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经各级工商、民政、编委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企业,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限于2012年5月31日前到辖属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中心城区纳税人也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办理) 。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尚未办理工商登记,但已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四、对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对偷税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汕头市国税局:12366-1;
汕头市地税局:12366-2。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