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我市下发《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根据规定,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可报销240元。新规将于7月1日起执行。
记者了解到,参保人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及参保人个人不再另行缴纳。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列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标准是参保人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一般诊疗费按70%的比例支付,其他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的限额为每人每月2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可以累计计算,即一个年度累计可报销的限额为240元。
参保人就医时,必须出具医保卡等有效证明,供就诊医生或医院其他工作人员核定身份后(急诊除外),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记账结算。参保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不予记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再补发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