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公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办法明确,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办法强调,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发证机关应当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情况。
办法明确,发证机关、初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要求,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办法还明确,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以及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