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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出台 八月一日起实施

    来源:     作者:     2014-09-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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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2〕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已经第十三届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为做好我市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各项工作,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物价部门要及时做好运价调整方案的实施工作,落实明码标价和《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并做好运价调整后执行情况的评估工作。

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加快推进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加大整顿运输市场的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查处出租汽车拒载、不打表等违规经营行为。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出租汽车计价器的调校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四、税务部门要做好出租汽车使用票据的配套工作。

五、新闻单位要做好对运价调整的宣传报道工作,为调价方案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市交通运输协会出租小汽车分会要发挥行业管理的作用,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落实好明码标价工作。

七、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管理的主体责任,承担起对所属车辆、驾驶员管理的责任。

八、各级政府、其他各职能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能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

为疏导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成本上升的压力,化解运价与油价矛盾,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落实市委工作会议纪要(2012-5)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2006〕175号)的规定,经依法召开汕头市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听证会并广泛听取采纳了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制定我市(含各区、县)出租汽车(五座及五座以下)运价调整方案。

一、出租汽车运价

(一)起步公里、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取消现行每车次加收的2元燃油附加费。起步2.6公里、运价10元,2.6公里以上每车公里运价为2.40元,超起步公里分段计价,每行驶0.208公里为0.50元。

(二)停歇费(含交通阻塞、等候费):每车次停歇4分钟内不收费,超过4分钟的,每超过1分钟收费0.40元。

(三)回空费:单程超过25公里的,超过部分按车公里运价2.40元加收30%。

(四)夜间加价:夜间23时至凌晨6时,按运价加收20%。

(五)电招费:增加电招费的收费项目,对通过电话招车的,可收取电招费,收费标准为每车次1元。

(六)过桥、过路、过渡费(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除外):按实向乘客计收。

(七)终点运价金额按四舍五入收取,保留到角。

二、实行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

(一)以93#(Ⅲ)的汽油零售价格作为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的油品价格,以此次调整后的出租车运价对应的今年1-4月汽油的加权平均价每升7.82元作为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计算方法的基期加权平均油价。

(二)按照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2006〕175号)规定,计算公式为:车次起步价调整金额=(报告期平均油价-基期平均油价)×油耗量/载客次数。当汽油的加权平均价上升达到每升8.65元时,启动每车次向乘客加收1元的燃油附加费;当汽油的加权平均价上升达到每升9.48元时,启动每车次向乘客加收2元的燃油附加费;当汽油的加权平均价上升达到每升10.32元时,启动每车次向乘客加收3元的燃油附加费;以后依此类推。反之,当汽油的加权平均价下降到相应的启动点以下时,则相应减收燃油附加费。其他收费标准维持不变。

而对于在未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情况下,如燃油价格出现大幅度下降,达到调低运价的条件时,则应按规定程序调整运价。

(三)根据粤价〔2006〕175号规定,为保持出租车运价的相对稳定,采用滚动计算方式确定联动周期,即:自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生效之日起,每月对过去6个月的汽油价格进行加权平均,当加权平均汽油价格达到燃油附加费启动点时相应调整燃油附加费。每两次燃油附加费调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四)在联动周期内如出现燃油价格变动特殊的情况、确需将联动周期及燃油附加费调整的时间间隔缩短时,由市交通运输协会出租小汽车分会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市物价局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当出租车运价与燃油价格符合联动启动条件时,由市交通运输协会出租小汽车分会提出申请加收或减收燃油附加费,经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市物价局报市政府批准执行,也可由市物价局直接提出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本方案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调整和规范出租车运价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103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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