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上午,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伟(男,1984年10月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饶平县人)在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办事处祠堂村望江北路经营一鞋业有限公司。2012年1月17日,公司员工罗某等3人到揭阳市榕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榕城区劳动监察队于当天责令王某伟在2012年1月20日之前发还拖欠员工工资。2012年1月20日13时许,王某伟以支付工人工资为由向李某借得现金人民币20万元,当日16时许,王某伟驾驶自己的丰田牌小轿车逃匿至海南省海口市,致使公司78名员工得不到应有的劳动报酬。案发后,公司内的设备和货物以人民币30万元抵押给孙某用于发还工人工资,拖欠78名员工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8.259万元已于2012年2月24日前全部付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伟无视国家法律,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伟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伟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归案后坦白交代罪行,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