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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英:马云“合伙人”背后的控制权之争

    来源:新京报    作者:     2014-08-2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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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只持有10%股权的阿里巴巴管理层而言,合伙人制度可以相对强化管理层的投票权,从而避免阿里巴巴在整体上市之后,管理层对企业可能性的大权旁落。

   不论是经营模式的创新,还是管理架构的创新,阿里巴巴似乎都永远领先一步——9月10日,马云通过邮件正式披露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这个机制将传承我们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确保阿里创新不断,组织更加完善,在未来的市场中更加灵活,更有竞争力。这个机制能让我们更有能力和信心去创建我们理想中的未来。”

   众所周知,与其他企业类型相比,合伙人企业在确保所有者利益的基础上,可以更好地将企业经营者利益与企业发展锁定,从而既可以保证企业经营团队的稳定,又可以起到有效激励之目的。

   很显然,合伙人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公司制度,但是,对于身处电商行业的阿里巴巴,其对合伙人制度的试行,还是令人大感意外。因为,合伙人制度往往适用于“智力型”企业,其正式员工一般较少,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管理基金等,而阿里巴巴却是一家拥有数万员工的电商巨头。

   可以合理推测,此次马云之所以正式公开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其用意可能有三:其一,按照目前港交所的相关规定,持股仅为10%的阿里巴巴管理层,将在其整体上市之后痛失控制权,故而马云不得不正式祭出合伙人制度;其二,对于即将整体上市的阿里巴巴,其正式抛出合伙人制度这一概念,可以大幅提升资本市场对其估值;其三,对于只持有10%股权的阿里巴巴管理层而言,合伙人制度可以相对强化管理层的投票权,从而避免阿里巴巴在整体上市之后,管理层对企业可能性的大权旁落。

   而就上述三点而言,“确保管理层的持续有效控制”应为此次正式推出合伙人制度的核心用意所在,或亦如马云在邮件中所言,“我们不一定会关心谁去控制这家公司,但我们关心控制这家公司的人,必须是坚守和传承阿里巴巴使命文化的合伙人。”

   长期关注阿里巴巴的业内人士都知道,自2005年阿里巴巴与雅虎合并之后(雅虎占阿里巴巴39%股权),再加上软银保持的29.3%股权,马云和阿里巴巴管理层随后就进入到控制权的长期争夺,其后经过漫长的“雅巴之战”,以及去年的阿里巴巴B2B退市、高达71亿美元的股权回购(20%股权),阿里巴巴管理层才短暂地赢得控制权。

   可是,这一短暂控制权的获得,在其整体上市股权稀释之后,阿里巴巴管理层的控制权很有可能会旁落。故而,借此次整体上市之机,马云明确披露合伙人制度,既有顺应港交所相关规定之意,更势在通过合伙人制度的正式推出,以使阿里巴巴所有权与投票权形成 “双轨制”结构,从而确保整体上市后管理层仍能对阿里巴巴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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