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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证监会的“顶格处罚”其实很尴尬

    来源:搜狐博客    作者:     2014-08-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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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0月1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披露了万福生科 、天能科技、新大地事件情况。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分别对上述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五个月左右,执法效率较以往大幅提高。相关涉案人员也受到了顶格处罚,对资本市场起到了威慑作用。

   近年来,证监会执法效率的提高是明显的。尤其是肖钢出任证监会主席以来,证监会建立了案件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超时的,必须讲清理由,履行报批程序。稽查执法的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时限要求,绝不能再出现积案压案现象。可以说,执法效率的大幅提高,这是证监会日常监管工作的一个重大特点。

   而且在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肖钢还强调要大幅提高违法和失信成本,就高不就低,能适用高一层级的处罚措施就要用高一层级的处罚措施。因此,在上述三个案件中,万福生科案涉及到的有关当事人受到“顶格处罚”,这与肖钢主席的要求是保持一致的,这也是证监会严格执法的表现。

   不过,证监会的这种“顶格处罚”,也让证监会的监管工作陷入尴尬。比如在万福生科案中,虽然平安证券7名涉案人员受到“顶格处罚”,包括证监会对平安证券的处罚也是前所未有的。但总体说来,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案的处罚有“弃车保帅”之嫌疑。毕竟在万福生科案中,主角万福生科公司基本上平安无事。证监会只是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万福生科罚款30万元。虽说万福生科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已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最终的处罚无非是缴纳募资金额1%~5%的罚款而已。至于该公司的上市资格则丝毫不受影响。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案“顶格处罚”的结果,并不能让该公司直接退市,这样的结果是整个中国股市都不能接受的。证监会“顶格处罚”所面临的尴尬由此可见。

   当然,这并非是证监会的不作为,其根源在于《证券法》对欺诈上市行为的庇护,在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惩处不力。比如,《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这样的罚款甚至比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还低。因此,面对这样的法律条文,证监会也无能为力。

   所以,就证监会执法来说,“顶格处罚”是最严厉的处罚。但从执法的效果来看,从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来看,仅仅只有“顶格处罚”又是不够的,还必须尽快修改以《证券法》为代表的证券市场系列法律法规,从立法的高度来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只有如此,“顶格处罚”才能真正威慑市场,才能告别目前这种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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