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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通过税收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来源:和讯税务    作者:     2014-08-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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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讯税务消息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承办的 “2013中国税法论坛•第二届中国税务律师论坛”2013年10月25日在北京京仪大酒店举办,论坛主题为“社会公平——中国税务律师的时代使命”。和讯税务频道作为战略合作媒体对论坛进行全程图文直播。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做主题演讲时重点与大家分享了收入分配公平与中国税法改革的一些基本看法。

   贾康:

   我首先谈一下我怎么理解收入分配的公平,作为研究者多年前提出一个认识,我觉得实际上大家说的公平在汉语语境还要做一个拆分,因为我们说到公平具体分析有人说到应该有规则的公平,过程的公平,起点和权益的公平,以及分配结果的公平。实际上要细究起来,这里面把公平和效率做一个权衡有必要的主要是结果。前面过程规则权益越公平越有利于激发效益,也不会产生权衡的矛盾。真正需要权衡的是结果,如果出现绝对平均主义会丧失效益,必须权衡一个合理的区间,理论上还要去寻找最优点,能够调整合理区间就是相对可接受合乎意愿的情况。

   汉语的公平要分成英语来说,是有两个有区别的概念,一个叫做公正,一个叫做均平。我们现在讨论的公平问题,在社会上最牵动大家感情的是已经是分配结果,从收入到财产配制,在中国社会方方面面都认为存在着很多的不公平,存在很多需要改进优化的空间。这已经伴随着我们资源环境成为人际关系体现的矛盾一起来制约着我们,如果处理不好,虽然我们有黄金发展期的延续,城镇化继续要走几十年的底气,如果处理不好的资源矛盾的凸现和人际关系的分配的矛盾,有可能路越走越窄。

   讨论分配公平的问题,对于真正延续邓小平三步走化战略,实现民族化复兴有很大的作用。讨论怎么促进分配的公平,现在主要谈的是必须调节收入分配的结果,我们能不能让这个过程相对痛苦减少一些?分值不要那么高,能够配合我们先富到共富等等追求。

   在这个角度上,税收显然发挥重要的作用,和税收伴随的税制改革等等立法过程又是不可避免的,对全社会我们怎么样实现改革开放共享成果的共赢有密切的关联。

   从这个角度,我们需要从两个层面来简单勾画一下,一个就是在财政以政控财的体系里,从收入方的主要手段来说,税收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发挥使收入分配结构优化的功能,使收入分配应该追求的公平目标,能够得到一种促进的功能,税收要发挥这个功能大致分成两个层面,一个是初次分配阶段税收有什么作为,另外一个层面再分配,再分配领域税收应该发挥什么特定贡献。

   初次分配,我的理解是初次分配的领域里我们现在要更多的侧重于前面所说的规则和过程权益的公平和公正,这个方面税收应该发挥作用是要在税制的设置上尽可能的接近中性特征,不要搞很多的区别对待,尽可能的简化,在初次分配领域税收是和其他的政府改革职能优化,比如准入要更加走向国际标准。要使我们的就业得到很好的环境等等,伴随这些仍然是结构化减税,在这样一个概念之下,我们现在看到全国铺开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新的减税,只要能够调动自己的潜力,在专业化细分方面放开手脚来做,一方面被营改增带来好处。

   这个方面的税制改革我认为共识比较明显,前景相对的来说有确定性,财政部的领导已经给出了两年左右,基本去掉全国的时间表概念,立法过程当然还有待于改革走到一定程度,一些规则相对稳定的时候,我们要趁势推进。这个方面如果说相对来说比较乐观,再往下再分配,就明显的带有了矛盾凸现之下改革空间困难的不确定性和我们现在碰到的一系列困惑和困难。

   消费税在分配里发挥作用强调区别对待的功能,这方面的讨论也相对容易取得共识,哪怕有些人反对,一般人会赞成。消费税改革在具体的某些问题上,比如说对资源环境特别有压力的,大排量的汽车,对于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某种电池,奢侈品消费等等是否可以提高税负,有些从无到有,有的往高税征收,虽然有人反对,还是容易取得共识的。

   但是一说到直接税,比如房产税以及研究的遗产税,都是充满了争议,调动了人们很多感情因素,带来了社会上很多的议论,合乎逻辑,但是理性程度不高的热议。网上讨论的一些税改问题,很多人都在宣泄自己的不满。

   我认为我们应该保持一种理性态度,从全局,从整体,全社会实现共赢的长远根本利益出发,回过来和现实利益考虑,寻找尽可能接近的平衡点,这里面就涉及到前面提到的对分配的结果必须有再分配的第二道调节,主要涉及初次分配的结果,要把初次分配结果向均平方向做抽肥补瘦调整。这种再分配的调节,在立法方面怎么样加以处理,我观察更可能带来不同角度的认识。

   我在前一段时间对于房产受改革进行了一些发表意见,中央各个方面通过他们的文件和表态锁钉了这个改革方向,但是我认为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中国推行房产税改革只能调节高端的思路,不能简单照办美国的普遍征收,及时如此仍然有很多反对意见。过去很多的改革问题讨论,观点一向一致的同志,现在和我都有明显不同意见。

   在这里有一个很有影响的学者型官员他的看法,他说房产税改革有试点之后,面临这么多矛盾和意见,应该停下来,由全国人大来牵头组织我们国家房产税相关的法律制订,把法律制订到位了,然后全国一起执行。我对这样的一个思路和意见可以做几点评价:第一,他的内涵逻辑推向一个法治社会,形成相关的法律文本,他的这样一个内在逻辑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代表了我们国家走向现代社会现代税制的主脉。第二,必须回归中国的实际约束来,直接税充满争议的情况下,设想一下这个思路的到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可行性如何,我认为基本没有可性,这是基本的现实。你看人大主持下的对预算法的讨论,实际上内部说,有些感受就是哭笑不得。我曾经写文章批评过,关于预算法的二审稿体现立法机关的不作为,设想一下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由人大出面来做房产税的法律制订,五年、十年能见到一个面目吗?不说那么远,中国的改革现在还能不能在很重要的事情上拖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我个人感觉五年十年肯定争不出所以然的,预算法说要修订不下十年,仍然是现在非常困难的状况。

   第三,必须回到邓小平的改革智慧,中国的税制改革和其他的改革允许先行先试,弹性的空间,不能先强调法制国家要拿出法律,没法不能定,很多改革无从动手。我们应该在肯定上海、重庆两论试点这样的前提下,进一步肯定至少是柔性切入,允许在这个过程中大家都理性发表意见,各种意见可以讲理的态度互相争议,形成某些基本共识之后逐渐的往前推,一定时候改革如愿能够取得稳定的规则和认识,可以从暂行条例等等,以后逐步推导未来,有条件的时候,制订一个中国的房产税和房地产税法。这是一个我觉得从前面所说的内在逻辑的肯定和回到现实不得不说的,推进中国的改革千难万难,我们在立法方面应该有这样的辩证态度,回到现实,怎么样把改革的事情争取有实质性往前推动的一种通盘考虑。

   直接税从个人所得税到房产税到现在的遗产税等等,我个人的基本判断,我们无法设想先有法然后推出,必须允许改革探索的空间,当然每个税种有区别,现在看起来遗产税不能象房产税做地方的实验,因为不是那种不动产,这些具体税种改革都需要专门讨论,意识到复杂性,回到中国的现实,没有改革我们不可能得到走向中国梦的出路,我希望以后法律界的朋友们更多给我们研究者提供你们的智慧和指导,我也更多愿意得到大家的批评指正,谢谢大家!(文章根据演讲实录整理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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