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继续开展专题询问,完善组织方式和工作机制,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我觉得这很重要。”张利钿说。
他说,我国法律赋予了全国人大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权力,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为改进工作,他建议严格实行备案程序和内容实质性审查的同步化,在备案的同时启动上级人大、政府部门的实质性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尽早纠正。“还应该加大对各级人大法律委员会,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专业人员、专项经费的投入,加大审查力度,对重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建立类似‘集体合议’制度,审查组由3—5人组成,并承担相应审查责任。”
他还建议,建立第三方独立审查制度,引进激励机制,设立可供查询、供各级部门选择的“审查专家共享”数据库,对备案审查付诸实施后出现严重问题的进行“二次稽查”。此外,还可以建立可查询的地方法规审查的大数据库,借鉴及录入相关的各地法规、可行性案例,做到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