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汽车反垄断风暴越刮越烈,奥迪、奔驰、丰田、克莱斯勒等国外品牌,以及许多中外合资整车汽车厂家也被涉及。或被调查,或被约谈,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感觉。
国内媒体纷纷跟进,各种猜测解读连篇累牍。前两天传说由于涉嫌价格垄断,一汽-大众奥迪将被处于18亿巨额的罚款。随着又有澄清此说法没有根据,不是18亿,而是2.5亿。
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一汽-大众奥迪品牌的经销商,可能成为国内第一个受到反垄断处罚的企业。
至于湖北省物价局昨天公布的对4家宝马经销商的处罚决定,其实和反垄断无关。这4家宝马经销商的罪名是价格欺诈,属于违反《价格法》的案例。
汽车反垄断由来已久
从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来,关于汽车反垄断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早在《反垄断法》实施前夕,国内媒体纷纷解读,认为这一法律的实施,将对现行汽车营销模式带来巨大冲击,4S店模式将发生重大变化,汽车价格限制和跨区销售将放开,正在执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也将废除。
针对上述说法,本人采访了相关权威人士和有关专家,发现是对《反垄断法》的误读。当时国内汽车市场的主要问题不是垄断,而是过度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2008年8月1日,我发了一篇新华社通稿,标题是“《反垄断法》不会改变现行汽车营销模式”。这篇通稿引用了参与《反垄断法》制定的权威人士的观点,一个企业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和采用什么营销模式并没有关系,而是看这家企业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并加以滥用,是否参与价格同盟等违法行为。这篇通稿发出后,澄清了许多不实传闻。
去年8月,国内媒体刮起一阵进口汽车反垄断反暴力风波,但是当时国家相关机构并未回应。前两个月,媒体上又刮起同样的风,但是这次和以往不同,汽车反垄断这只靴子终于落地了。
奥迪经销商首先中枪
8月6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李朴民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国家发改委对汽车及配件的调查开始于2011年底,在广泛征求相关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和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对严重违反反垄断法的一些汽车整车、零配件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进行了调查,并将根据违法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李朴民通报了现阶段的调查情况:一是上海市发改委对克莱斯勒、湖北省物价局对奥迪的调查,已经接近尾声。现已查明,两家企业确实存在垄断行为,近期将会受到相应处罚。二是江苏省物价局反垄断分局已对苏州、无锡等五个城市的奔驰经销商进行了反垄断调查。三是上海市发改委、江苏省物价局所属的反垄断局组织力量,对奔驰公司上海办事处进行了调查。奔驰是不是存在垄断行为,目前正在调查取证。李朴民表示,近日,发改委完成了对日本12家企业实施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案的调查工作,并将依法进行处罚。
8月8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张丕杰携一汽-大众奥迪销售事业部总经理薄石、执行副总经理葛树文,以及相关区域市场负责人,赴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就有关情况做了汇报。
一汽-大众在其官网上披露,几个月前,湖北省物价局对一汽-大众奥迪以及湖北省内奥迪经销商的价格安排和费用调整情况进行了调查。对此,一汽-大众奥迪高度重视,一方面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另一方面主动对全国销售服务体系展开了全面、认真的自查。张丕杰表示:“针对出现的问题,一汽-大众奥迪已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停止了违规做法。一汽-大众奥迪将诚恳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事的处理,并进一步加强对区域销售服务业务的规范和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到底什么是价格同盟?
据媒体报道,今年年初,湖北省的11家奥迪品牌特许经销商,为了应对当地保险公司压低奥迪汽车售后维修理赔标准,制定了包括工时费和配件价格的统一价格标准。
由于历史原因,奥迪在湖北地区的保险售后维修的理赔价格,包括工时费和配件价格,普遍低于其他地方。其主要原因在于当地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制定了较低的理赔价格标准,损害了奥迪经销商的利益。为了和保险公司抗衡,11家奥迪经销商制定了统一的工时费和配件价格标准。
湖北物价局据此认为,奥迪经销商构成价格联盟,涉嫌垄断。
有关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如果说湖北11家奥迪经销商涉嫌垄断,那么首先垄断的是湖北的4家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
另外,有分析认为,湖北物价局的执法依据是有问题的。
国家发改委根据《反垄断法》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所谓价格垄断协议,也称之为价格同盟。所谓价格联盟,是指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关系的几家企业,制定最低限价或一起涨价。
从国家发改委处理过的方便面集体涨价案、进口液晶面板价格垄断案,都是具有竞争关系的几家企业,共同操纵价格,谋取非法利益。
目前,国内汽车销售实行的是特许经营模式。根据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谓特许经营,指的是一家企业(特许人)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被特许人)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专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
汽车厂家和汽车经销商的关系,实际上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关系。一个特许人可以有多家被特许人,这些被特许人都在特许人的指导下进行经营活动,原则上不存在竞争关系。同一汽车品牌的经销商并非竞争关系,统一产品价格,只是一种商业惯例,和价格同盟、价格垄断是两回事。
如果说在特许经营模式下同一品牌的加盟店或特许店执行统一的产品标准和价格标准,就是价格同盟,就是价格垄断。那么,全国各地的麦当劳和肯德基都是价格同盟了。
汽车是一种特殊耐用消费品,汽车厂家和其特许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并非交易相对人,而是特许经营中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关系。同一品牌的特约经销商,彼此也不是竞争关系,他们的竞争对手是其他品牌的特约经销商。
由此来看,汽车供应商对其经销商制定统一指导价,同一品牌汽车经销商制定统一的服务价格,并非什么价格同盟,而是特许经营的内容之一,是受国家法规保护的。
有人说,人家一汽-大众奥迪都承认自己错了,还有人替他辩护?地球人都知道,在政府机构面前,企业是弱势群体。奥迪不认错还能怎么样?这些你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