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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秉记、马化腾等代表联名建议设金融行为监管局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    2015-03-1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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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驱动献良策

羊城晚报特派北京记者孙晶黄丽娜

多项建议包括:

设立金融行为监管局

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协会

成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控标准和信息披露准则

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援助基金

建立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在11日全国人大休会期间,代表们依然积极地为建议而忙碌。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广东省委员会副主任李秉记就连同深圳市市长许勤、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曾志权、腾讯董事局主席马化腾等3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联名建议。

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要发挥互联网金融对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李秉记认为,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是关键。

可以怎么做?李秉记认为,不妨考虑借鉴英国设立金融行为监管局的做法,成立专门机构或授权现有部门(如金融办)负责不具备审慎重要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形成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

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帮助互联网金融企业与监管部门建立沟通渠道。针对互联网金融不同子行业,成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控标准和信息披露准则。

监管重点是什么?李秉记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认为,监管重点在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和保护消费者等,而不是传统金融的审慎监管。指引并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从若干关键层面做好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自身建设,抵制各类金融风险,提高平台的公信力和防风险能力。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加快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

互联网金融是个新事物,基于此产生的种种纠纷如何解决?

在此份联名建议中就提到了一个解决方案—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援助基金,为融资项目提供法律支持。

李秉记解释,如平台上任意一个融资项目发生争议事项需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将迅速启用法律援助基金为投资人聘请专业律师,代表投资人处理相关法律争议,协助投资人追回投资收益,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各类投资人的权益。

保障消费者权益

在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李秉记认为建立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是个好办法。

借鉴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行政许可管理和牌照发放来提高准入门槛。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运营规则和内控制度建设方面的标准,将互联网金融按照P2P网贷、众筹等不同业态设置不同的门槛和牌照要求。同时,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实现市场自然整合和优胜劣汰。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要针对投资金额、投资者资产情况制定分级资格审查制度,培养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确定某些具体金额或区间后,高于某一特定区间的互联网金融投资需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已确定投资者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金,投资者已经清晰的认知了所投资产品可能存在的高风险。

对于低于某一区间(例如低于人民币1000元)的互联网金融投资,可以允许自由投资,这也给互联网金融发展留有充分的创新空间,符合互联网金融服务小微的目的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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