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龙湖区法院执行局围绕区委关于“社会矛盾化解攻坚年”活动的精神和要求,在执行各类案件过程中,耐心细致做好疏导工作,较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8年底,原告(申请执行人)广东某集团公司与被告(被执行人)某制药和酿酒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多栋厂房,并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被告未依约定将房产移交原告使用致纠纷。2014年初原告向龙湖区法院起诉后,龙湖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移交所涉全部房产,但被告仍未自觉履行义务。2015年初原告向龙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龙湖区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考虑到时值春节前夕,被告是一家生产企业,遂深入被告企业摸查情况,了解到尚有部分厂房中有机器设备,还在经营生产;被告负责人反映,已拖欠工人几个月的工资,正在经营生产的药酒准备在春节期间销售,所得货款将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且转移生产设备和机器也需联系落实场所,请求法院帮助协调,给予搬迁宽限期。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困难和工人的实际利益,为防止矛盾激化,不宜简单责令立刻移交厂房,遂及时汇报执行局领导,共同研究稳妥的执行方案。
在此基础上,执行局领导和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原告方的疏导工作,建议原告适当谅解被告困难,允许被告先移交没有生产经营的部分厂房,对于尚在生产经营的厂房给予宽限期。经龙湖区法院法官多次努力协调,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在春节前移交部分厂房,在5月底前将其余房产全部移交,如被告没有按期移交,原告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且视为被告放弃厂房内所有设备和财产。随后原告向龙湖区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被告也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这批案件的顺利执行,较好地化解了群体性隐患,避免了强制搬迁可能引发工人冲击执行现场或群体上访的局面,又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还体谅和化解了被告的实际困难,体现了司法的严肃性,取得多赢的效果,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