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轰烈烈的救市行动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人们在高兴之余,意外发现有些行动偏离了法制轨道,相关的证券法规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证金公司多次在买进股票时一举越过5%的举牌线且没有履行公告义务,相反却通过移仓来逃避法定公告义务,监管部门对此并没有任何说法。难道因救市目的崇高就可以不择手段吗?法律的尊严何在?
移仓不能改变持股超过5%的事实
这次救市行动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起码的透明度,刻意保密以便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国家队”买了哪些股票,数量有多少,人们只能猜测。本周因为偶然原因,伊利股份发布了前十大股东情况的公告。人们惊讶地发现,7月9日证金公司以2个股东账户分别持有2.07亿股和1.63亿股,合计占伊利股份总股本的6.05%,而到了7月17日,这两个股东账户合计持股数减少了1.08亿股,合计所占股比降至4.28%。这引起了市场广泛关注。
当晚证金公司紧急接受记者采访,声明证金公司迄今未卖出任何上市公司股票,但承认在应急操作过程中,确有部分股票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证金公司发现后,已及时将超比例股票划转至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中管理,划转至基金管理公司的上述股票没有减持。
证金公司没有减持让很多投资者松了口气,但这并不能掩盖另一个问题,证金公司在应急操作中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规定,买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证金公司一举越线买进6.05%的伊利股份,并没有履行公告义务,相反还采取移仓的手法来规避公告义务,还振振有词地声称其目前的持股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移仓并不能规避持股超过5%的公告义务,将超线的股票划转至其他账户,并没有改变这些股票的实际控制人是证金公司这个事实,因此证金公司仍然必须履行公告义务。我国的相关证券法规对持股5%的股东有着相当宽泛的定义,其中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规定几乎将所有的关联股东一网打尽。
市场各方都应秉持敬畏法律之心
现在人们不禁要问,如果不是伊利股份因为要回购公司股份而公布前十大股东情况,外界就不会知道原来证金公司已经持股超过了5%,那么这件事是不是就当作没有发生过一样呢?证金公司的法制意识应该强于一般人,成为尊法守法的楷模,但事实却令人相当失望,因为伊利股份并不是孤案。据悉,证金公司还在7月8日一天之中狂买了九阳股份19%的股份,此举更为离谱,连跨5%、10%、15%三道红线,同样没有举牌。还有南京高科,截至7月22日,证金公司持有其3794.215万股,占其总股本的4.90%,位列第二大股东,同时还有多家基金旗下共计10项名为“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的股东均以425.81万股各占股比0.55%并列第九大股东。这意味着证金公司持有南京高科股份已经超过10%,也是通过移仓来规避公告义务。
证金公司究竟还有多少这样秘而不宣的越线持股?如此看来,应急操作无意越线并不是主要原因,关键还在于法制意识淡漠,根本就没把证券法当回事,越线了就移仓来逃避法定公告义务。这给市场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先例,以后二级市场炒家也可以如法炮制。也许有人会说,证金公司是为了救市,这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之举,应该网开一面。网开一面未尝不可,但这应该由证监会来豁免其公告义务,而不能打闷包,能瞒则瞒,任由其自由裁量。这是对证券法的尊重,同时也昭示其他投资者,此为特例,切勿效尤。
上行下效,事实上现在已经有一些资本大佬在大举买股时也没把5%的红线当回事,频频越线。救市行动如果偏离法制轨道,所产生的负面效应甚至可能比股灾更严重。如果大家都不把法律当回事,以后市场还怎么健康发展?救市与尊法守法并不矛盾,只要秉持敬畏法律之心,这些问题并非难以避免,即便是举牌又怎样呢?本来就是光明正大的事,难不成维稳资金想在半年之内就退出?或者退出时也想来个神不知鬼不觉?如果证金公司能够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既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性,也有利于维护证金公司自身的形象,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