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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真金白银”扶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

    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作者:王开颖 周敏    2015-09-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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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贯彻意见》。明确提出,力争2015年至2018年全市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吸纳从业人员人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提升。

在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方面,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真金白银”式的优惠措施。其中包括:鼓励我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每年培养30名创业培训教师、每人补助8000元纳入师资培训计划;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全面推行“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市场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对初创企业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

在落实创业补贴方面,《意见》规定,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且在本市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可持证向培训机构所属人社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其中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创业培训)项目每人最高1000元,参加已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凭有关资料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对入驻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可凭有关资料申请每年最高4000元、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

创业者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吸纳就业人员时,也能获得一定补贴。在我市范围内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向注册登记管理所在地人社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我市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意见》还就优秀项目资助、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设立创业引导基金、改进补贴发放方式、完善创业服务体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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