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香港居民在内地所办企业存在“三不叫”现象,发展受到影响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香港中国商会主席陈经纬向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递交提案建议:港澳居民在内地所办企业应享受“国民待遇”。
该《提案》指出,目前,这些港资企业属性相当尴尬,呈“三不叫”现象:一不叫外资、二不叫国企、三不叫民企。事实上,从最早期到内地设立的企业已长达30多年,其中多数超过20年,这些企业投资主体其法人代表的香港居民大部分长期定居内地,部分成为中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大部分港资企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但是国家各主管机构对港资企业的身份认同不一致,其中中央政府、中央统战部将其列为“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经各级政府、统战部门安排,港资企业与内地民营企业同样加入了地方工商联和全国工商联,这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一部分担任了市县、省市、全国政协委员。但是,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主管机构至今还是将港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将担任港资企业法人代表的香港居民认定为“境外人士”,可是香港居民从香港进入内地的身份证明是“回乡证”,而不是“外国护照”。我们认为,如果持中国护照的香港居民同时没有持外国护照和拥有外国居留权的,应该是毫无争议的“中国公民”。
陈经伟分析说,港资企业在1997年香港回归前工商登记分类为外商投资企业;香港回归祖国时工商登记分类为“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享受的有关政策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这对港资企业是有利的,因为当时外商投资企业享有诸多优惠政策,如内地的民营企业所得税率为33%,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所得税率为15%。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由之前的15%提高到内外资统一的25%。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推出,标志着外资“超国民待遇”的终结,之前为照顾港资企业而给予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尽失,而现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反而受到了诸多行业准入的限制。
当前,国家正在加大力度扶持非公有制经济,推动民营企业的更好发展,但是香港居民在内地投资、创业的企业被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不到民营企业的同等待遇,这种状况必须迅速改变。为增强香港居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为促进香港与内地更紧密合作,为在内地投资、创业的香港居民积极融入国家经济建设,真正做到享受“国民待遇”,并依据“十三五”规划“支持港澳中小微企业和青年人在内地发展创业”的精神。为此,陈经伟建议:
——港澳居民以在港澳设立的公司(或以自然人身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投资设立的企业应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完全国民待遇”。
——对港澳居民以在港澳设立的公司(或以自然人身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投资设立的企业应确定为“内资企业”。
——对港澳居民在内地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身份应认定为“中国公民”,不应认定为“境外人士”。
——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港澳企业享受“内资企业”同等待遇,包括各项政策性扶持、行业准入等。
——如果牵涉到外汇管制问题,在行业准入方面,可以先放开港澳资企业已在内地设立的企业以税后利润的人民币再投资先行先试。
——上述五点建议可在上海、广东、福建、天津等自贸区先行先试,同时在适当条件下向全国推广。